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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初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常留春承包经营户与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民委员会、魏朗霞、丁高兵、谢其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留春承包经营户,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民委员会,魏朗霞,丁高兵,谢其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657-1号原告常留春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常留春,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劲松,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湖南省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法定代表人魏朗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吉,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朗霞,居民。被告丁高兵,居民。第三人谢其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留春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民委员会、魏朗霞、丁高兵、第三人谢其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留春承包经营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常留春承包经营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常留春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周桃初审 判 员  胡立勇人民陪审员  王帮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国霞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