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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安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530号原告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六社(建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0947844-X。法定代表人邹建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勇,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王安明,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卢春琼,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安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