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圣安娜食品有限公司,陈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庄志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夏涛。被执行人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被执行人舟山圣安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宏方。被执行人陈志军。本院在执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圣安娜食品有限公司、陈志军(2015)舟定执民字第84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8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