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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与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50-3号原告: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泰州路568号。法定代表人:于桂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越,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淮南路。法定代表人:方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乐千年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2元依法减半收取2386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1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