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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铸。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