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黄盛怀、黄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黄盛怀,黄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负责人周治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盛怀。被执行人黄欢。系黄盛怀之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盛怀、黄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盛怀、黄欢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欢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被执行人黄盛怀、黄欢家庭困难,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吴革修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