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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顺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顺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被告:陈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顺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