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18号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法定代表人陆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