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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靖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学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靖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学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春国。委托代理人阙大锋。被告淮安市靖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武。被告徐学武。原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靖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学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20元,减半收取14860元,由原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人民陪审员  梁昌迎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