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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韦广全、杨跃贵没收财产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春县人民法院,韦广全,杨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刑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湖滨路105号。被执行人韦广全(曾用名:莫义全)。被执行人杨跃贵(曾用名:杨七二)。本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10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已扣划被执行人韦广全银行存款,执行到位32810元,暂时查无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10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继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