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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剑锋与何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汪剑锋。被告何忍。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剑锋诉被告何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剑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剑锋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於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