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剑锋与何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汪剑锋。被告何忍。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剑锋诉被告何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剑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剑锋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於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