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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余静与成都星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静,成都星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余静,女。���告成都星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余静诉被告成都星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余静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星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静撤回对被告成都星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静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