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克广与程许、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广,程许,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许克广,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许,男,1981年11月4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陈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克广诉被告程许、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克广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克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克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许克广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胡 军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函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