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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克广与程许、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广,程许,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许克广,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许,男,1981年11月4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陈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克广诉被告程许、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克广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克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克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许克广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胡 军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函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