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姜小平与陈崎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崎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小平。上诉人陈崎峰因与被上诉人姜小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0日,上诉人陈崎峰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陈崎峰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陈崎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按期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崎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娟代理审判员 郭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艺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