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焦桂亭与陈毓、刘东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桂亭,陈毓,刘东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焦桂亭,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陈毓,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东光,女,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焦桂亭诉被告陈毓、刘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桂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桂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桂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焦桂亭负担。审 判 长 高成修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人民陪审员 杜深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窦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