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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焦桂亭与陈毓、刘东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桂亭,陈毓,刘东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焦桂亭,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陈毓,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东光,女,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焦桂亭诉被告陈毓、刘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桂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桂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桂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焦桂亭负担。审 判 长  高成修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人民陪审员  杜深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窦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