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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仲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乐兴与广州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乐兴,广州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仲字第11号申请人:徐乐兴,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申请人:广州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申请人徐乐兴与被申请人广州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申请人徐乐兴未在接到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申请费。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乐兴逾期未缴纳案件申请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徐乐兴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