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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某甲等人诉被告张影振、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书学,朱立身,韩丽玲,韩向阳,韩小强,张影振,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72号原告:韩书学,男,1952年1月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张庄村前张庄32号。身份证:341202195201023336。原告:朱立身,男,192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郁庄村大朱庄58-1户。身份证:342124197007020046。原告:韩丽玲,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341202198303043366。原告:韩向阳,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341202197305063438。原告:韩小强,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341202198905043355。被告:张影振,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白衣桥居委会马石庙339-3号。身份证号:3412020198408010739.被告: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北商贸城B5#楼。法定代表人:李素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书学、朱立身、韩丽玲、韩向阳、韩小强诉��告张影振、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H59**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皖KH59**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担保人朱文付所有的座落于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郁庄村大朱庄的房地产一套(身份证号:341202196509133317,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颍州区字第200410030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张效东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