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曹霞、方敏富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霞,方敏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曹霞。被申请人方敏富。法定代理人方正才,系被申请人父亲.申请人曹霞申请宣告方敏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凌虹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申请人曹霞诉称,申请人是方敏富的妻子。2014年6月29日,方敏富突然昏迷,被送往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三期,痛风。当日进行手术,后因肺部感染,于2014年7月3日在局麻下行经皮气管切开术,术后处于昏迷状态。故申请宣告方敏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方正才系被申请人方敏富的父亲。申请人曹霞与被申请人方敏富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1月16日结婚。2014年6月28日,方敏富因“突然神志不清1小时”入住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后一直昏迷。2015年3月20日,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方敏富智能障碍(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申请人曹霞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方敏富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被申请人方敏富的法定代理人方正才表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资料、结婚证、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苏广司鉴所(2015)司鉴字第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曹霞作为被申请人方敏富的妻子,可以提出宣告方敏富无行为能力的申请。经对方敏富行为能力的鉴定,鉴定结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方敏富的父亲方正才也对方敏富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予以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方敏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XXX676)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