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郑春燕与宿州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卜争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燕,宿州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卜争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59号原告:郑春燕,女。被告:宿州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诚,该公司经理,被告:卜争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燕诉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卜争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燕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郑春燕承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