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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孝珍与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孝珍,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04号原告蔡孝珍,女,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机场路52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4482-3。法定代表人牟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孝珍诉被告重庆市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孝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孝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忠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