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站华与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马战华,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工业园五蔡路以西中基公司以北。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82.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收入17682.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