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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行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塘沽头道沟加油站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塘沽头道沟加油站,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052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与大直沽中路交口海河大厦5-7层。负责人高栋平。委托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塘沽头道沟加油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镇头道沟。负责人高栋平。委托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霍兵,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义明,该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吴晓利,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塘沽头道沟加油站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塘沽头道沟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塘沽头道沟加油站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塘沽头道沟加油站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