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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王积胜、罗会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王积胜,罗会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王积胜,男,汉族,1984年1月30日生,住霍邱县。被执行人罗会婷,女,汉族,1986年4月2日生,住霍邱县。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238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积胜、罗会婷所有的皖N×××××号宝马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