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史道远与徐国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道远,徐国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史道远。委托代理人崔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霞,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道远与被告徐国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道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道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道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史道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