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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任鹏与秦颖、姜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鹏,秦颖,姜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任鹏,男,满族,1989年7月1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秦颖,女,满族,1985年12月1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姜淼,男,成年人,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鹏诉被告秦颖、姜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任鹏负担。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