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会年与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年,刘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李会年。被告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年与被告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李会年负担。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人民陪审员 孟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