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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会年与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年,刘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李会年。被告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年与被告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李会年负担。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人民陪审员  孟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