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邦玉,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予以免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