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周志荣、徐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周志荣,徐菊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1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罗照,。被告周志荣。被告徐菊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周志荣、徐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王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