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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商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周志荣、徐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周志荣,徐菊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1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罗照,。被告周志荣。被告徐菊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周志荣、徐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王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