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与昆山市晨雅无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昆山市晨雅无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江苏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负责人汤建锋。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晨雅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兵希古筝路28号。原告江苏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昆山市晨雅无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江苏昆山市陆家镇新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婧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