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宝华与马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马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06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华,女,汉族,1937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梅玲,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宝华与被执行人马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梅玲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