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杨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6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雨花机电大E区9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成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念,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住xx。申请执行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念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500元及违约金31635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5月10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86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42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念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399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念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