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二督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涂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二督字第35号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方玉书,理事长。被申请人涂霞,女,汉族,住湘阴县。本院受理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后,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书面撤销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490元,由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岚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