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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广昇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厦门广昇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74167-X。法定代表人王淑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书榕、吕双喜,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周继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达雄、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广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昇公司)与被告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华天学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书榕、被告华天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林达雄、苏少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昇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华天学院根据需要向广昇公司借款用于学校经营,广昇公司根据需要可随时要求华天学院还款,华天学院予以配合;华天学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息随本金一次性还清。协议签订后,广昇公司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陆续借款2044.5万元给华天学院,华天学院未能按时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4.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出借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3月9日为1213247元)。被告华天学院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及本金数额没有异议,本应于春季招生完还款,但招生情况不好未能按约还款;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超过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应以四倍为限计算。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华天学院与广昇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广昇公司根据华天学院实际需要借款给华天学院用于学校经营,广昇公司有权根据自身资金使用需要随时要求华天学院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华天学院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双方确认借款本金总额根据银行往来转账凭证计算和确定。华天学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待广昇公司要求偿还本金时利息连同本金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广昇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6日、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8日转账支付华天学院46万、100万、397万、135万、105万、21.5万、142万、233万、132万元;广昇公司委托吴鸿瑜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1月22日、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13日转账支付给华天学院指定的收款人林惠208万、150万、115万、50万、60万、150万元;以上借款共计2044.5万元。2015年3月9日,双方进行对账,华天学院确认应付广昇公司借款本金2044.5万元、利息1213247元。华天学院至今没有偿还广昇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广昇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广昇公司与被告华天学院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广昇公司支付借款给华天学院,双方之间存在企业借贷关系。华天学院对借款的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其作为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并未超过合同签订时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亦未约定按照浮动利率计息,故华天学院辩称双方约定利率过高,本院不予采信。广昇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广昇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4.5万元及利息(以每笔借款为基数分别自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5年3月9日为1213247元,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91元,由被告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尤冰宁审判员师光代理审判员胡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郭美娜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