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行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李铁良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李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执字第00107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被执行人李铁良,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汝国土监执罚字(2014)第14017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处罚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汝南县和孝镇原工商所土地,建设商住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初罚:1、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增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罚款,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款604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中,被申请人未有签字,亦未有在场人签字,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程序有重大违法,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铁良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