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确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新建与金全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建,金全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刘新建,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金全清,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新建与被告金全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