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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潘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其与李某甲自由恋爱,1990年结婚后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已成年)后,李某甲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经常半夜回家。2004年至2009年间,李某甲经常与其他女性暧昧短信不断,为此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无需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2004年前其确实对家庭关心不够,2004年至2010年期间其也确实与其他女性有过暧昧短信,但仅是同事间开玩笑。2010年至今,其关心家庭较多,不再与其他女性有暧昧短信。现其对潘某仍有夫妻感情,希望潘某能信任其没有婚外男女关系。为挽救家庭,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潘某与李某甲于1989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已工作)。婚后李某甲对家庭关心较少,2004年至2010年间,由于李某甲与其他女性有暧昧短信往来,引起夫妻关系不睦。期间,双方均能共担家庭义务。近年来,引起上述矛盾的情形有所改善。现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成讼。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调解,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潘某与李某甲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虽然李某甲对家庭关心较少影响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重大矛盾产生,且近年来已有改善。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组建家庭不易,现李某甲表示对潘某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今后双方只要彼此珍惜夫妻感情,李某甲多尽家庭责任,共同积极改善生活条件,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潘某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重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