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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8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亨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亨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8046号原告北京亨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9号银盛唐亚泰钢材市场东区34-36号。法定代表人禇旭超,总经理。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开发区京九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邵金红。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西金紫荆商厦。负责人范永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亨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亨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六千零八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亨泰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