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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石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石民初字第2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自行解决该纠纷,并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所涉纠纷,并因此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梁审 判 员  许国芬人民陪审员  黄龙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定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