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4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13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某主动履行2000元案件款后,下欠部分拒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田某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对下欠案件款予以扣划并支付给��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4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