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军红与胡瑞平、武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红,胡瑞平,武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270-1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红,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人胡瑞平,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武彩霞,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1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瑞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高军红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354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胡瑞平、胡彩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军红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胡瑞平、胡彩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