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行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振钢申请再审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郑行申字第31号赵振钢:你诉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244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244号行政判决。本院经复查认为:你租用登封市大冶镇朝阳沟村委的土地开设货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系违法占地。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委托无执法权的村委实施,且未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原审认定拆除行为违法正确。你认为拆除行为给你造成了财产损失并要求行政赔偿,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审中你提交的价格评估书系由你单方陈述的货物数量、质量等数据而得出的价格数额,不能作为因拆除行为给你造成直接损失的证据。原审经现场勘察,村委仅是将你的货物进行了转移,在两堆货物相连处有混合,因此原审酌定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赔偿你损失2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