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袁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汉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勇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标,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凯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锋代理审判员 李清代理审判员 夏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