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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包么乃诉被告马麻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甲,马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3号原告包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65年9月1日,农民。被告马某乙,男,东乡族,现年55岁,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某乙下落不明,经本院通知原告包某甲仍不预交公告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占武审判员  马呈祥陪审员  马兴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