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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00015号原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由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做出(2015)石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经我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生学审判员  海明玉审判员  邝 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