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镇支行与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镇支行,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虞培永,王如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89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镇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郭建伟,行长。被告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虞培永。被告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马厂湖镇中桥村。法定代表人王如峰。被告虞培永。被告王如峰。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镇支行与被告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虞培永、王如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临沂恒宇玻璃有限公司、虞培永、王如峰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