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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某某,男,193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渔泽镇常村矿人,退休工人,住屯留县。被告郭某某,女,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渔泽镇常村矿人,退休工人,住屯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郝树勇代理审判员  贾东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媛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