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某某,男,193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渔泽镇常村矿人,退休工人,住屯留县。被告郭某某,女,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渔泽镇常村矿人,退休工人,住屯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郝树勇代理审判员 贾东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媛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