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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文艳申请执行李选永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艳,李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毛文艳,女,汉族,麻栗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选永,男,汉族,麻栗坡县人,农民。关于毛文艳申请执行李选永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财产补偿款16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选永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1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沈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