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远忠诉安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忠,安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远忠,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安建国,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忠诉被告安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远忠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