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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远忠诉安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忠,安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远忠,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安建国,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忠诉被告安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远忠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