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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春梅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燕,李辉,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燕,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南路113号。被执行人:李辉,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朱家夼村。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朱家夼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春梅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尉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