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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7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金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金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769-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王安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金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法定代表人:朱立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金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以(2014)莱州执字第76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廊坊市金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冀R763**号、冀R775**号大型汽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廊坊市金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4)莱州执字第76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廊坊市金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冀R763**号、冀R775**号大型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搜索“”